新都县招商引资

7/22/1999刊登
已过期

 


中共新都县委 新都县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新都委发[1998]38


  为加快我县经济发展,努力实现县第十次党代会提出的“达高标准小康,
奔富裕型生活,建城郊型强县”的奋斗目标,根据中发[1998]6号文件和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省、市有关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速发展的要求,结合
我县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企业改革政策

1、企业清产核资中清查出的潜亏,或因重大客观原因造成的固定资产和专
项资产损失,经主管部门或县财政、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可冲减企业的公积金
或资本金。企业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的报损,如需在当期所得税前冲减利润
的,应逐级报送县财税部门审批。

2、在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过程中,对查实的呆帐、死帐,以及有帐无物
的,经企业产权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核销。

3、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奖励基金、福利基金和分红基金等,可根据企业
改制时的财产组织形式,作为企业职工的股权或债权。

4、企业在改制前,已集资用于本企业发展,且职工未收回本金的,在职工
自愿的前提下,可将集资款作为企业职工当年投入的资本金或股本金。

5、原城乡集体企业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
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及其增值资产,除事前(指享受政策优惠前)国
家明确规定应记为国有资产的外,其产权归企业所有。

6、原乡镇企业乡(镇)村无资产投入的,依据乡(镇)村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
中作出的贡献,可从经有资格中介机构评估后的企业净资产中划出适当比例,
界定为乡(镇)村股。

7、对城乡集体企业历年发展积累的净资产,可根据实际,提取30%以上作为
职工分配股,根据工龄长短、贡献大小、职务高低等综合因素量化到个人。量
化股份职工享有分红受益权。职工因辞退、除名或其它不正当原因离开企业
的,不再享有分红权。

8、城乡集体企业在产权改革中,可从企业净资产中划出5--10%作为特殊贡
献股,奖励给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主要负责人。

9、对实行国家所有租赁经营的国有小企业,经营中新增的资产,在改制
时,扣除其间国家的资本投入和应属国家的资产后,归企业租赁者所有。

10、凡享受职工分配股的职工,均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售现金股。现金股可以
继承、转让、抵押和馈赠。职工配售现金股,一时交纳现金有困难的,可在两
年内分期缴纳,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11、乡镇企业内部职工集体购买企业全部产权,一次性付清全部价款的,可
给予25%的优惠,兼并方和企业外部购买者一次性付清产权转让全部价款的,
可给予20%的优惠。

12、国有企业评估确认后的净资产,根据企业实际,在划出一定数额作为职
工安置费、社会保障费和抚恤金等费用后,余下部分可以出售给企业内部职
工。

13、实行企业兼并,可以整体兼并,也可以部分兼并。如实行部分兼并,被
兼并企业的债权经与银行协商,可按一定资产比例分摊。

14、优势企业兼并国有小企业,自兼并之日起的两年内,经同级财政部门核
准,由同级财政将被兼并企业上交本级财政所得税额的55%,拨给企业用于补
充生产经营资金。

15、优势企业兼并困难企业,被兼并企业原享受的各项政策由兼并企业继续
享受。

16、被兼并企业转入第三产业的,上交地方财政的所得税可享受一年先征后
返的政策。

17、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原企业有效经营性净资产进行评估界定后,可以
全部折股,也可以部分折股,不折股的部分可以作为借入资金,可分期偿还或
交纳使用费。对非生产经营性的资产可以不作价入股,经清理造册并报有关部
门批准,由改组后的企业负责专项管理,有条件的可单独组建为生活服务性实
体。

18、土地使用权可以折价入股;可也有偿使用,不作价折股。高新技术成果
可以折价入股,最高不超过注册资本的30%。

19、允许国有和城镇集体企业以划拨出的安置费、社会保障费用以及其它资
产设置企业集体股,集体股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行使管理权和处置权。

20、改制前企业发生的亏损,可按1994年实行的新税制规定,由改制后企业
实现的利润延续弥补, 延续弥补不超过5年。

21、改制企业在改制的上个年度及其以前所欠国家的税款,在报主管税务机
关按体制批准后,可实行减免或挂帐。

22、企业1995年以前欠缴的“两金”、所得税,在企业改革试点时确实难以
偿还的,由企业申请,主管部门审查,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缓交。

23、企业改制后在及时足额上交税收的前提下,财政部门可视企业经营状况
先借给一定资金,用于发展生产。

24、国有股股权的分红收益,可低于银行同期利率借予企业有偿使用,补充
企业的发展资金。

25、在保证效益逐步提高的前提下,支持小企业加速折旧,加速折旧部分经
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在所得税前列支,并专项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或减轻债
务。

26、企业资产连同债务全部转移给改制后企业的,应由改制后的企业无条件
承担原企业的银行债务,银行债权由改制后的企业同银行重新签定贷款合同。

27、国有、城镇集体企业改制、改组时,根据工龄长短,可按不超过上一年
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左右计算,向职工派发安置费、社会保障费、抚恤金
等,企业产权转让支付安置费不足的部分可从土地资产处置收入中补足。

28、企业改制、改组后,原企业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经本人申
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养。退养期间,企业和职工继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
费。待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29、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一次性向社会保险机构缴足到法定退休
年龄的养老保险费以后,劳动部门可为提前退休职工办理退休手续。

30、在企业改制、改组中,对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不再保留国有企业职工身
份的人员,可将一次性安置费的全部或部分作为养老保险费,一次性缴予社会
保险机构,以解决以后的养老问题。社会保险机构按照一次性缴费的多少计算
缴费年限。

31、离开企业自谋职业的职工,本人可直接到社会保险机构交纳养老保险费。

32、一次性买断工龄的职工,其档案可由县劳动部门保管,以后再就业,转
入新单位时,其工龄可以连续计算,若自费投保,其保险年限连算。

33、企业改制、改组前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含利息),在改制、改组时,可
从国有资产收入中划出欠缴金额(含利息)相等的部分补齐。被兼并企业历年
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兼并方负责缴纳;一次性付清确有困难的,报社会保
险部门批准,可以分期补缴。欠缴社会保险费的滞纳金予以一次性豁免。

34、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可从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或其它资金中一次性划
拨部分金额给社会保险机构。

35、企业改制、改组前,企业死亡职工生前列入《劳动保险卡》的供养直系
亲属按规定每月领取的生活补助费(或抚恤费),接收或继续经营者不直接向
上述享受人员支付的,可将所需费用按享受人员今后的平均享受年限和标准计
算,一次性划拨给社会保险机构,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向享受人员支付,直
至失去供养资格。

36、改制、改组企业不改变原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可暂时保留划拨土地使
用方式不变,接收原企业职工的,原企业土地使用权可变更给购买方或兼并
方,并给予改制、改组企业免3年场地使用费的优惠。如改制、改组企业改变
原土地使用性质和用途的,要办理出让手续,按有关规定低线入轨,缴纳土地
出让金。

37、改制、改组企业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出让期为3--10年。出
让到期后,可续签出让合同。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则上应一次性
缴清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分年度缴纳。

38、企业改制、改组中,办理土地使用权手续时,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费
用。

39、企业改制、改组后需要重新登记注册的,若注册资本未增加,工商部门
只收取工本费;对有自然人投入的,减半收取自然人部分注册登记费;若注册
资本增大,只对新增部分收取注册登记费。

40、经县工商局批准,困难企业重新登记注册的相关费用可以减收或免收。

41、对转机中需办理前置审批手续的,只要不涉及人身安全的项目,实行先
办证,后补前置审批手续;对手续齐备的企业,3日之内办好营业执照。

42、企业改制原是公司的可仍保留公司名称。

43、原国有企业、城乡集体企业改组为公司制或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商部
门在年检中一律不收取管理费;原管理费上交途径不变。

44、凡转机企业的城镇下岗职工,只要单位出具证明都允许办理个体营业执
照和私营企业执照,并对管理费给予半年至一年的减、免、缓。

45、在房地产转让中发生的费用,包括转移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及拆迁管理
费、房地产评估费等均按现行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46、企业改制、改组中,办理房屋产权手续视为变更登记,按产权变更登记
的最低标准减半收取费用。

47、企业改革中涉及评估、验资、出具法律意见书、公证书的,中介服务机
构应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费用。

 

二、税收优惠和财政奖励政策

(一)对“三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奖励政策。

48、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
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
所得税。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被省市科委等有权机关确认为先
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9、在我县兴办“三资”企业,经营期在五年以上的,从实现销售之
日起,财政部门根据投资规模和增值税、营业税入库税额予以奖励。固
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奖励其增值税、营
业税地方所得的80%,第三年至第六年奖励地方所得的50%。固定资产
投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奖励增值税和营业税地方
所得的50%,第三年至第六年奖励地方所得的30%。

在本县投资房地产的企业,奖励政策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50、外商投资的生产性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按24%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1、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的项目,或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
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或能源、交通等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税务机关批准,可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2、为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业生产以及开发
重要技术提供专有技术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经税务主管机关批准,可
以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的可以免征企业所得
税。

53、外商投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按照税
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它已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
税的产品出口企业,符合上述条件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4、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本企业或举办新的企业,经
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申请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
款的40%。如果再投资扩建出口企业或兴办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
于5年的,经申请审查批准,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
税。

55、外商投资出口企业和经有权机关确认的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限
在10年以上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第一年至第四年,免征地
方所得税;第五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凡从事能源开发和
基础设施建设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
税。

56、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外商投资
企业,可享受更优惠的减免所得税的待遇。

57、外商投资企业如当年发生亏损的,可用下年所得弥补。下年所得
不足弥补的,可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超过5年。

58、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三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十年免征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税。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车船
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征免征的,可报经有权机关审批。

(二)对其它企业的税收优惠和财政奖励政策

59、凡属高新技术企业,在经县科委审核并报省、市科委确认为高新
技术企业的前提下,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0、凡在我县新办工业项目(含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个
体私营),经县计委和县财政局审查确认,从实现销售收入之月起,对
地方所得的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收入实行以下奖励办法:固定资产
投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奖励80%,第三年至第六
年奖励50%;固定资产投入在1000万元以下的企业,第一年至第二年奖
励50%,第三年至第六年奖励30%。

  61、在我县新办第三产业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固定资产投资在
150万元以上的,经县计委和县财政局审查确认,从实现销售(或营业
额)收入之月起,两年内地方所得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收入由财
政按80%奖励给企业。

  62、县内老企业新投产的新上项目和技改项目,经财税部门审查确
定,在两年内,企业的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以上年上缴地方财政所
得额外递增10%为基数,超过部分由财政全部奖励。

  63、为鼓励技术引进和推广,科研单位在我县进行技术转让取得的
收入,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64、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
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
以下,免征所得税。

  65、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镇)村的农技
站、植保站、水管站、气象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籽站、农机
站、林业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
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66、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免征所得税。

  67、对新办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
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
投产之日起,免征两年所得税。

  68、对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独立核算企业或经营
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69、对新办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
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独立核
算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县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
所得税一年。

  70、为支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对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
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包括富余人员)达到或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
的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达到30%
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免税期满后,
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的3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
机关审核批准,可再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二年。

三、重点企业政策

  71、凡在我县上年入库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之和超过200万
元,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县域工商企业,可享受重点企业优惠政策:

1.年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
2.年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
3.企业资产规模超过5000万元。

  72、重点企业可享受确定基数和增长比例,超额部分按比例奖励地
方所得收入的政策。

  73、重点企业围绕支柱产业、拳头产品进行技术改造,由县计委特
事特办办理投资许可手续。涉及的城市建设配套费、防洪改造基金、人
防工程建设费、自来水增容费、墙改基金、土地开发费、规划管理费等
属于地方掌握的收费,实行减免缓和收费明白卡制度。

  74、重点企业征用土地如一次性付清土地款有困难的,经批准,可
先将农民应得款项和县应上解缴款付清,其余款项可缓交。

  75、重点企业厂长、经理转干,子女入学、就业等,有关部门应予
优先解决。

  76、重点企业负责人可以列席县委、县政府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县
委、县政府以及综合职能部门的相关文件、材料可以发放到重点企业。

  77、重点企业实行县委、县政府领导联系制度。县政府每年组织有
关职能部门到重点企业现场办公,解决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78、对重点企业优先满足水、电、气等供应。县能源供电部门应根
据企业生产用电量和生产能力,单列下达用电计划。

  79、县电视台、县广播电台、《新都报》等新闻媒体要加强对重点
企业的宣传报道。

    

四、国有土地政策

80、外商投资企业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租赁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
权。以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使用权,在缴纳土地款30%以上,按有关规定在
有效期内可依法出租和转让。

81、华侨、港、澳、台胞投资企业用地,以及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
设施项目用地,土地价格可适当降低。

82、土地统征后的劳动力,按照“谁用地、谁安置”的原则办理,如投
资者确有困难,可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安置。

83、规模大、效益好、技术含量高的生产性项目,可享受土地使用权有
偿使用基准价格下浮的优惠。

84、高新技术项目在建设初期,资金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分期付款、
承担利息”的办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85、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最高年限:居住用
地为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工业用地、综合用地为50年。期满
后需继续使用的,可续签合同。

86、“三资”企业从开业、投产之日起,免缴三年场地使用费。

87、到我县投资改造旧城(不新征土地),免收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
人防工程建设费、墙改基金、中小学危房改造基金,减半收取水电集资
费、规划管理费,继续执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零税率,并免征销售
不动产营业税。

五、奖励激励政策

88、引进县外有息借贷资金(不含银行,下同),年利率等于或低于8%
的,每使用一年可按引资总额的2%给奖;引进县外有息借贷资金,年利率
等于或低于11%的,每使用一年可按引资总额的1%给予奖励。

89、从县外引进一年以上的政策性专项资金,可按引资总额的0.5--1%一次
性给予奖励。从县外引进计划外无偿资金的,可按资金总额的5--10%一次性
给予奖励。

90、引进国内外投资者来我县兴办“三资”企业和内资项目,在项目动
工后,由受益单位按到位资金的3%以下对引进人予以奖励。

91、引进外商来我县从事“三来一补”项目的,按税后利润的5--10%一次
性给予奖励。

92、在本县从事县及县以上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项目开发,在规定的
设计年限内税后利润额(不含减免税因素)达到下列标准的分别一次性给
奖。凡科技项目投产后,年利润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奖励50万
元;年利润达到200--3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年利润达到100--200万元的,
奖励20万元;年利润达到50--1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对难于计算的科技项
目的奖励,酌情给奖。项目主持人的奖励不低于获奖金额的80%。

93、引进先进技术、先进设备等作为投资的引进者,从获利年度起,除
按引进投资的相应条款给奖外,可按三年内最高新增利润10%一次性给奖。

94、凡获得国家级成果一、二、三等奖的生产性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8
万元和6万元;获得部、省级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
和4万元;获得省厅和市级成果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5万元、1万元
和0.5万元。

95、为我县引进具有真才实学的管理、科技、销售人才,使企业效益明
显增加,在一年后对牵线搭桥的单位或个人给予1万元以内的一次性奖励。

96、提供市场信息、技术服务和咨询服务,经有关部门采用并取得明显
经济效益,按每项(或当年)新增税后利润的5--10%给予一次性奖励。

97、引荐成功的县外建筑安装工程,由承建单位按全工程预算造价总额
的3%以下一次性对中介方给奖。

98、税收纳入县财政收入的国有、集体、股份制、私营、个体、“三
资”企业,入库税金上年在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下的企业,当年增长
20%;上年纳税在101--300万元的企业,当年增长16%;上年纳税在301--500万
元的企业,当年增长14%;上年纳税在501--1000万元的企业,当年增长
12%;上年纳税在1001--3000万元的企业,当年增长8%;上年纳税在3000万元
以上的企业,当年增长5%,均按纳税额的多少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工业企业年入库税收达到50--100万
元的奖8000元;达到101--200万元的奖16000元;达到201--300万元的奖
26000元;达到301--400万元的奖36000元;达到401--500万元的奖46000
元;达到501--1000万元的奖60000元;超过1000万元的每超收100万元
奖励1%,以此类推。
2.国有、集体、股份制、“三资”商贸企业年入库税收达到30--50万元
的奖8000元;达到51--100万元的奖16000元;达到101--200万元的奖
26000元;达到201--300万元的奖36000元;达到301--400万元的奖46000
元;达到401万元以上的奖6000元。

  以上两项,法代表所得比例可按50%以下分配。

  (3)个体、私营企业年入库税收达到20--50万元的奖8000元;达到51--100
万元的奖16000元;达到101--200万元的奖26000元;达到201--300万元的奖励
36000万元;达到301万元以上的奖赏46000元。

99、乡镇组织财政收入(县财政局确定的收入种类)完成县下达年度计
划的,并且比上年实际入库数据增收15万元以上的,按实际增收额分段计
奖,奖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凡增收在50万元以内的按规定2%计奖,凡增
收在51--100万元内的部分按1%计奖,凡增收在10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0.8%计
奖。

100、奖金来源。88--97条的奖金来源:属引进资金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提
供;引进项目的奖金,由中方提供,可在土地收益中支付;科技项目的奖
金,引进先进技术或设备、科技和管理人才,提供信息、帮助联系业务等
方面的奖金,由受益单位支付;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成果奖的奖金,
经县政府有权部门审查后,由受益单位支付。98条的奖金来源:中央、
省、市驻县企业,县属国有、城镇集体企业的奖金,由县财政列支;乡镇
集体企业和个体私营企业的奖金,按县、乡镇财政的分成比例列支,列为
县重点企业的奖金由企业解决。99条的奖金来源由乡镇自行解决。

  本规定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

  1997年12月31日前经计委立项并动工的企业和项目仍按新都委发[1994]34
号文件有关财政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凡1998年月1月1日以后立项并动工的企
业和项目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由县委政策研究室和县体制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在实施过程中若遇国家重大政策性调整,另行制订实施细则。

    中共新都县委

    新都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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